长春应化所委外测试采购管理办法
长春应化所委外测试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委外测试采购行为,加强采购过程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国科学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委托所外单位提供测试(评价)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在委外测试采购业务中,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实验室或课题组(群):作为委外测试需求的提出方和使用方,负责根据科研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测试需求,并对测试需求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测试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负责。
(二)科研业务主管部门(指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处室):作为委外测试任务的符合性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委外测试需求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预算来源的合规性及预算执行的符合性。
(三)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委外测试的技术审核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委外测试相关管理规范与工作流程;负责对确需委外测试项目的技术必要性进行审核;负责对测试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与认定;负责测试结果的验收与技术复核。
(四)条件保障处(以下简称“条保处”):作为委外测试采购执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实施、合同管理及相关流程的合规性监督。
第二章 委外测试采购流程
第四条 委外测试前提
(一)本所已具备测试能力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所外机构进行分析测试;
(二)如确需委托,须在申请时详细说明委外理由。
第五条 委外测试采购申请与审批
委外测试应遵循“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委外测试采购申请表》,按以下权限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一)测试金额在2万元以下:由课题(组)负责人、科研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中心功能组负责人、中心业务主管审批。
(二)测试金额在2万元(含)至10万元:在完成前款审批基础上,报科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中心主任及条保处处长审批。
(三)测试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须另行填写《采购调研记录》,并提供3家以上供应商的盖章报价单及资质证明文件,在完成前款审批基础上,报条保处主管所领导审批。
(四)测试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在完成前款审批基础上,报所长审批。
(五)测试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在完成前款审批基础上,报所长办公会审批。
(六)测试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在完成(四)款审批基础上,须按“三重一大”管理。
第六条 测试服务机构的选择
委外测试服务应选择具备法定资质、良好专业技术能力和市场信誉的机构。
第七条 委外测试采购方式
采购人参照《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委外测试合同签订
(一)测试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采购人须对合同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及其执行结果负直接责任。5000元以下的测试,可凭审批通过的《委外测试采购申请表》及发票作为履约和报销依据。
(二)测试合同需采用应化所采购合同模板。
第九条 委外测试合同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交付测试样品、交换技术材料等事宜。
(二)采购人应及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查验证并与测试服务提供方及时沟通,保证测试结果有效性。
第十条 中心应建立所外测试档案,系统记录委外测试的项目、频次、机构及结果应用等情况,作为研究所评估测试需求、规划和购置新仪器设备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委外测试完成后,采购人应将测试结果报中心功能组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由中心功能组负责完成测试结果的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办理委外测试财务核销时,需提交财务报销单据,并附审批通过的《委外测试采购申请表》、合同(如需)、发票以及经中心功能组审核确认的测试完成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达到归档范围要求的应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经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中心及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应化所委外测试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应化所技字〔2025〕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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