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应化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长春应化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避免重复购置,推动资源共享,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仪器设备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及《货物与服务采购需求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以及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及软件系统。
第三条 “查重评议”是指在项目申报立项前,由公共技术中心在全所设备库中进行查重,并联合相关管理部门、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议组,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现有同类设备保有与使用情况、实验队伍配置、开放共享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议,从源头上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与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科研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建设规划,确保设备配置符合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实际需求,并积极配合查重评议工作。
第五条 公共技术中心是查重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所内查重、联合评议、结果反馈与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查重评议结论作为新购大型仪器设备预算审批和立项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查重评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二章 评议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各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所年度拟购仪器设备集中征集期间提交购置意向,并依据公共技术中心提供的同类设备保有、运行与共享情况,详细说明现有设备无法满足需求的具体原因。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集中开展。特殊情况需临时评议的,由公共技术中心会同相关管理部门酌情处理。
第九条 联合评议应依据以下原则提出建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建议购置:
(一)研究所无同类设备,或现有设备功能及技术指标无法满足科研需求;
(二)现有同类设备使用机时饱和(年均机时原则上不低于1200小时),无法支持新增任务;
(三)因实验性质或条件限制不适宜共享;
(四)拟购设备为在线检测设备、配套装置或升级改造用途。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建议购置:
(一)现有同类设备功能可满足需求,且具备共享条件;
(二)设备与科研项目方向不符;
(三)刻意拆分采购标的、使用非规范名称申报;
(四)缺乏专职或兼职实验管理及操作人员;
(五)现有同类设备虽功能相近,但其无法满足的需求可通过所内调剂共享或成本效益更高的委外测试方式解决;
(六)其他不适合购置的情形。
第十条 公共技术中心应及时将查重评议结果书面反馈至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技术中心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公共技术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并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未完成查重评议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论证报告,原则上不予受理。因特殊原因未参加集中评议的,由公共技术中心联合经费主管部门酌情审定。
第十二条 如发现项目负责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购设备,研究所将暂缓受理其后续采购需求论证申请,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科研急需的设备以及经认定的涉密项目所需设备,可不适用本办法,具体由公共技术中心提交所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应化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试行)》(应化所技字〔2025〕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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