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应化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长春应化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所大型仪器设备的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2〕15号)、《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以及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指我所在满足自身科研任务需求的前提下,将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科技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及中国科学院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与要求,制定并完善我所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开放共享工作,并开展监督、考核与评价。
第二章 共享管理
第五条 中心应将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全部纳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及“长春应化所仪器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发布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型号、功能、技术指标、存放位置、联系人、预约方式及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在保障我所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中心应积极推进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所外单位开放,不断提升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共享水平。
第七条 中心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安全责任及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中心应根据仪器设备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实验技术岗位,加强技术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服务水准。
第九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与数据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户身份信息、实验数据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擅自泄露或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原则上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并根据实际运行成本及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服务收入的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中心应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开放机时、共享服务收入、用户评价、数据上报情况及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对在开放共享管理中表现突出、服务质量好、共享成效显著的功能组及个人,中心可予以通报表扬或绩效奖励。
第十三条 对使用效率低、长期闲置或开放共享实施不到位的仪器设备,中心可在所内进行调剂或划转;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开放共享要求的功能组或个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应化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应化所技字〔2025〕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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