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研究所从事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平台,是研究所一级的技术支撑机构。为规范和加强中心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科研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中心内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所级中心建设实施意见》、《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中国科学院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改善科研条件科研装备类项目、研保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实验室仪器费、院装备专项经费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以及中心配套资金来源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具有通用性的仪器,以及单台(套)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专用设备均须纳入中心统一管理。由中心代表研究所行使设备使用权,实行设备的准入与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 中心是我所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支撑体系的规划与管理;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资源整合、统筹配置,并保障其在共享公用的机制下的运行和技术服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中国科学院关于科研仪器设备研制的相关政策及相关项目的组织管理;负责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科研装备项目的组织推荐与监督管理;负责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组织功能开发项目成果应用与技术推广;承担中国科学院、区域中心委托的技术支撑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中心下设行政管理单元和业务执行单元。
第五条 行政管理单元即综合办公室,其人员构成包括办公室主任、质量及技术负责人、综合管理人员和行政秘书。
(一)办公室主任职责:负责中心发展战略规划、资源统筹与重大事项决策;负责中心下设单元管理、队伍建设与绩效考核;统筹中心质量体系建设和对外服务与合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质量负责人职责:全面负责中心CMA/CNAS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履行《质量手册》规定的CMA/CNAS体系内质量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宣贯质量体系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对检测报告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主导数据质量评估与风险控制;负责组织内部审核和内部、外部评审及质量方针和目标的落实。
(三)技术负责人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心技术发展规划,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引领技术体系建设与创新;组织策划和实施重大科研/检测项目,牵头关键技术攻关与复杂技术问题解决;审定重大项目技术路线、实验方法及解决方案,确保其科学性、先进性与可靠性;推动仪器设备功能开发、自主研制及新方法、新技术拓展;指导功能组技术工作,培养高水平技术人才;履行《质量手册》规定的CMA/CNAS体系内技术负责人职责。
(四)综合管理人员职责:协助主任开展制度体系规划与建设;负责国家、院、地方仪器研制、购置及平台建设项目组织推荐与过程管理;负责智能化仪器管理平台建设、运行与维护;组织功能组拓展社会资源,推动对外合作与服务;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行政秘书职责:负责中心综合事务、档案、接待等行政工作;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CMA/CNAS体系文档的整理、归档与维护,并协助开展评审准备工作;完成主任、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业务执行单元由功能组构成。其人员构成包括功能组组长、技术主管和技术助理。
功能组组长全面负责功能组发展规划、日常运行、服务质量与团队建设;保障大型仪器设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为所内外用户提供优质技术支撑;组织开展方法学创新、仪器功能开发与技术升级;策划并争取各类研制、购置、平台建设类项目与资源;负责组内质量管理与安全管控。
技术主管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功能组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攻克实验技术中复杂难题与关键核心技术;负责重大项目与技术任务的策划、申报与过程管理;带领团队开展仪器设备功能深度开发、技术集成与关键部件自主研发;负责技术团队指导与培训,实施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督。
技术助理负责仪器设备测试服务与数据管理;负责所分管仪器的日常维护、保养与简单故障排查;参与或主持方法开发、技术改进与项目申请;协助完成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中心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单台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建立人员培训、资格认定、岗位考核等制度。
第八条 中心仪器设备设施遵循“大型、通用、公用”原则优先配置。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建设,完善机制、优化队伍,全面提升中心的科技支撑能力。
第九条 中心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运行机制。中心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所内测试和分析工作的同时面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详见《长春应化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心所有大型公用设备需加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对外服务仪器设备鼓励加盟省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地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
第四章 仪器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我所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和中心运行情况,按照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原则,中心有义务就现有的科研设施设备向研究所提出维修、更新以及退出中心管理的申请以及添置新设施设备的建议,以保证中心运行的稳定有效。
第十二条 中心公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优先放置在所级公共实验室;出于专业特殊性,由中心统筹管理的公用仪器设备也可放置在研究组内,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
根据使用和维护情况,中心有权变更公用仪器设备的放置地点。中心将定期公示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中心每年可以提供中心技术支撑人员免费使用中心设备不超过总机时20%的额度用于开展仪器设备研制、功能开发、新方法新技术开发以及与其相关的项目研究。免费机时使用需提前申请并经功能组组长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如上述工作开展需要使用更多的机时,超出部分需由功能组提出申请并报请中心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中心内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由通过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操作使用和维护,做到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重视维护和维修、功能利用和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等工作,并接受条件保障处的监查。仪器报废应由中心组织技术鉴定,附使用情况及报废理由说明,经中心主任签字后向条件保障处提出申请。详见《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中心以及接受委托管理设备的研究单元有责任制定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并监督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施设备。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使用人和使用单位,科研设施设备管理人可以中止其使用设施设备的资格,凡使用者在使用设施设备时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处罚金额依被损坏零部件价值及维修费用而定。
第十六条 中心以及接受委托管理设备的研究单元有义务根据需要对设施设备操作者和使用者进行培训或者组织其参加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中心的安全运行遵循《长春应化所安全管理工作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
中心的科研设施设备对院内、院外基础科研项目均提供使用服务和技术服务,使用费参照运行成本核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中心拟定,报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公示执行。详见《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分析测试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中心收取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主要用于补贴纳入协作共享的仪器设备运行、开放、维修维护。
第二十条 用户自备耗材以及自行使用中心设施设备的,实际收取的各项收费可以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中心每半年对各项收费进行汇总复核,汇总复核表经各送检单位(研究组)负责人复核确认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财务处扣缴。用户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由中心组织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六章 人员及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是中心专职管理岗位,聘任遵循我所人事管理规定,通过公开招聘,由研究所聘用委员会遴选聘用。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人员及功能组人员的聘用,由中心组织遴选,研究所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中心主任、管理人员参加研究所管理系统绩效考核。技术支撑人员参加研究所技术支撑系统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及设备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中心技术支撑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经中心审核后,报研究所备案。中心根据研究所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年度决算后的实际情况发放绩效奖励。详见《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支撑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中心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中心将不再续聘。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心经费管理采用收支两条线全成本核算,专款专用。中心运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费管理的目标是年度收支平衡,略有盈余。详见《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纳入中心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适用《长春应化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及《长春应化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应化所技字〔2025〕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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