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

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规定

时间:2017-04-21

  第一条为规范修购专项支持的设备购置类和改造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依据财政部、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验收依据: 

  (一)国家和院有关规定; 

  (二)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批复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 验收标准: 

  (一)项目承担单位修购项目工作组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设备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规定; 

  (三)设备功能和技术指标达到批复及合同的要求; 

  (四)设备已按平台运行管理,符合开放共享要求; 

  (五)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六)工作进度符合要求; 

  (七)文件档案齐全。 

  第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修购项目预算内容、变更修购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政府采购规定采购的,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依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或将项目资金酌情收回院财政。 

  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由条财局装备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装备办)统一组织。条财局下达年度验收计划,并委托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组织验收。区域中心应成立验收工作组,确定一名熟悉相关验收规定的联系人。 

  第六条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检查项目完成情况。符合验收要求后,填报《中国科学院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电子版)报送区域中心申请验收。 

  第七条区域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从专家库遴选验收专家,成立验收组,并填写《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信息表》(电子版),在现场验收前报送装备办备案。    

  验收组成员为35人,其中至少有12人为其他区域中心的专家。验收组成员应是熟悉修购专项设备项目过程管理、采购流程、技术验收/技术测试、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正式验收原则上均应在现场进行。 

  现场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做管理工作报告; 

  (二)项目负责人做项目工作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三)验收组提问、现场查看设备运行情况、审核文件档案; 

  (四)验收组现场填写《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评估表》、《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意见表》,依据项目验收情况填写《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备忘》,并在汇总整理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现场验收情况。 

  现场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将《中国科学院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管理工作报告》、ARP财务收支单(或直接进入ARP系统查看)、设备资产清单、档案预立卷、购置类设备(单台套原值50万元以上)技术验收报告、改造类设备技术测试报告供验收组审查。其中,经费决算应详细真实,与ARP系统数据一致,支出必须明确列表,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后加盖财务审核章。 

  如现场不具备验收条件,区域中心应及时向装备办报告。 

  第九条现场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验收材料报送区域中心审核。区域中心需填写《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现场验收汇总表》,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现场验收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审核后及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装备办。 

  第十条装备办汇总验收意见上报条财局。条财局批准通过验收的项目,将《中国科学院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装备办返还项目承担单位存档。条财局未批准通过验收的项目,装备办及时向区域中心、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具体原因。 

  第十一条现场验收应由区域中心验收工作组的成员组织并参加现场验收、收回验收材料。 

  第十二条装备办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修购专款设备项目验收规定》(计字〔2011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