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科学院机关工作人员十不准

时间:2020-11-23

  中国科学院机关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未经允许)以中国科学院的名义从事评估、评审、商务活动等;

  二、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包括饮用贵重的酒水等);

  四、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五、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不准以各种名义将各种经费存入院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供个人或者部门使用;

  七、不准在院属单位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八、不准长期借用、占用院属单位的科研、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

  九、不准违反保密等相关规定泄露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信息(材料)等。

  十、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