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制度

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31

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经费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及《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有经费的收入与支出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

第三条中心作为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实行全成本核算,并采取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为主的非盈利性运营模式。

第四条中心统一设立并管理以下三个专用账号:

(一)公共技术中心:用于核算与管理财政拨付的运行补贴。

(二)公共技术中心服务性收费账号:用于核算对内、对外服务所产生的收支。

(三)公共技术中心设备发展和维修基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技术发展及维修维护等相关支出。

第五条中心主任是中心财务收支平衡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中心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统筹预算编制与执行;负责常规经费支出的审批与重大支出项目的决策;并接受上级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处、条件保障处等职能部门应参与中心的经费预算与决算工作,负责指导并规范各课题经费的使用,协助开展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建立健全经费使用预警提醒机制。

第七条各功能组负责人负责审核并批准本组经费支出,掌握日常经费收支动态,接受中心对经费使用的业务指导,配合完成经费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经费收入

第八条中心收入包括:

(一)经评估获得的运行补贴;

(二)为所内外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技术服务费与技术咨询费等收入;

(三)中心承担的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项目经费;

(四)其他应纳入中心收入的费用。

第九条 中心应积极争取国家、中国科学院及地方各级的技术服务与技术改造项目,并通过优质服务,争取相关运行支持经费。

第四章经费支出

第十条中心支出分为中心支出和各功能组支出两部分。主要包括:职工绩效工资与劳务费等人力成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能源费、工作用房使用费、耗材费、检测校准费及其他消耗性支出;办公、差旅、会议等日常费用;人员培训、用户培训费用;中心承担的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项目的执行费用;技术服务收入所产生的应缴税款;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中心主任批准。中心将根据各功能组工作完成情况,核定其绩效工资及设备发展和维修基金使用额度。

第十二条结余经费的管理依照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下拨的运行补贴

第十三条财政下拨的运行补贴的各项支出,由中心主任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财政下拨的运行补贴资金中,用于人员绩效与奖励的支出不得超过总额的40%

第六章 服务性收费

第十五条 服务性收费账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技术服务、咨询等收入须全额入账,其各项支出由功能组组长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七章 设备发展和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 设备发展和维修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从财政下拨的运行补贴、对内对外服务收入及中心承担的各类项目等经费中计提不低于10%的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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