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和开放共享水平,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包括通过购置、自制、捐赠、调拨等各种渠道获得,且产权属于长春应化所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中心仪器设备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开放共享”的原则,实行优化配置、专管共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中心仪器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所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仪器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实行中心、功能组、管理员三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所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整合、统筹配置和开放共享;
(二)制定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共享服务等规章制度;
(三)编制仪器设备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方案;
(四)根据研究所科研发展规划,提出仪器设备更新和购置计划;
(五)组织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和评优工作;
(六)监督和指导各功能组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功能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功能组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开放共享和技术服务;
(二)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范;
(三)编制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功能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建立和完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六)定期向中心报告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操作、运行维护和保养;
(二)为所内外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三)负责仪器设备故障诊断、维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四)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五)负责仪器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六)及时报告仪器设备异常情况和故障。
第三章 仪器设备购置、研制及验收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当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过充分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批。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需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仪器设备采购须严格按照《长春应化所货物采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中心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到条件保障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自制和研制仪器设备由相关管理部门实行全过程管理,验收合格后移交中心统一管理,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有权变更公用仪器设备的放置地点。变更放置地点应基于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或满足重大科研需求等目的。中心将定期公示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均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购置合同、验收报告、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检定证书等,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开放共享。在保证所内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所有仪器设备均纳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及“长春应化所仪器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实行预约登记制度,所有用户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关键设备操作须有管理员在场指导。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收费管理,详见《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中心分析测试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
(一)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和校准;
(二)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和调试;
(四)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突发故障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拆改规定:
(一)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
(二)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需要拆改的,须经专家论证并报中心和条件保障处审批;
(三)拆改完成后需重新验收并更新技术档案。
第五章 仪器设备报损与报废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技术落后,性能指标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经评估不具备经济修复价值;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继续使用价值;
(四)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
(一)功能组提出申请,组织技术鉴定;
(二)中心审核后报条件保障处审批;
(三)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残值上缴财务;
(四)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中心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功能组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度一次。
第二十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
(一)业绩指标:考核基本业务能力,主要包括测试样品数量、机时利用率、开放共享率和测试收入等;
(二)能力指标:考核创新能力,主要包括新方法开发、技术创新、技术能力提升等;
(三)效果指标:考核服务效果,主要包括用户满意度评价、团队合作、服务质量等;
(四)专项指标:考核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包括资源节约、知识传承(维护保养、培训)、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奖惩措施:
(一)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服务质量好的功能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管理不善、使用率低的功能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三)对因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重大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和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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